2003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