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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
 
第三十七条 土地后备资源潜力
全市土地后备资源12623.84公顷(18.94万亩)。规划期内,全市可开发利用荒地3892.03公顷(5.84万亩),各类废弃地1371.88公顷(2.06万亩),其它1982.53公顷(2.98万亩),可开发利用成耕地2343公顷(3.51万亩),园地252.2公顷(0.38万亩),林地25.8公顷(0.04万亩);另有荒水1626.67公顷(2.44万亩)可建成渔业养殖基地,疏林地5.09万亩也可通过林相改造改建成成片森林。
 第三八条  规划目标
开发复垦:规划期内,开发复垦土地后备资源7246.44公顷(10.88万亩),建成耕地2343公顷(3.51万亩)。
土地整理:农地整理总面积25887.29公顷(38.83万亩),增加耕地2994.27公顷(4.49万亩);村庄整理总面积6502.1公顷(9.75万亩),增加耕地3662.73公顷(5.5万亩)。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开发
全市可供复垦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类型主要有荒山、荒地、荒滩和各种废弃地。此外,荒水可开发建设为渔业养殖用地,疏林地可改造成典型林地。通过对全市土地后备资源的适宜性评价分析,规划期内可开发建成耕地2343公顷(3.51万亩),园地252.2公顷(0.38万亩),林地25.8公顷(0.04万亩)。此外,通过水面开发和林相改造可建成渔业养殖用地1626.67公顷(2.44万亩),典型郁闭林地3393.33公顷(5.09万亩)。
第四十条  土地整理
规划期内,农地整理总量25887.29公顷(38.83万亩),增加耕地2994.27公顷(4.49万亩),其中1997-2000年增加耕地1032.96公顷(1.55万亩),2001-2010年增加耕地1961.31公顷(2.94万亩)。
村庄整理总量6502.1公顷(9.75万亩),增加耕地3662.73公顷(5.5万亩),其中1997-2000年增加耕地885.83公顷(1.33万亩),2001-2010年增加耕地2776.9公顷(4.17万亩)。
第四十一条  分期实施计划
1997-2000年,土地复垦开发为耕地836.69公顷(1.26万亩),其中废弃地复垦14.12公顷(0.02万亩),荒地开发437.25公顷(0.66万亩),其它385.32公顷(0.58万亩);另可建成园地86.67公顷(0.13万亩),林地7.2公顷(0.01万亩),渔业用地533.33公顷(0.8万亩),郁闭林地1500公顷(1.5万亩)。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918.79公顷(2.88万亩),其中农地整理增加1032.96公顷(1.55万亩),村庄整理增加885.83公顷(1.33万亩)。
2001-2010年,土地复垦开发增加耕地1506.31公顷(2.25万亩),其中废弃地复垦32.95公顷(0.05万亩),荒地开发1038.25公顷(1.56万亩),其它435.01公顷(0.65万亩);建成园地165.53公顷(0.25万亩),林地18.6公顷(0.03万亩),渔业用地1093.33公顷(1.64万亩),疏林地改造形成郁闭林地2393.33公顷(3.59万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4738.21公顷(7.11万亩),其中农地整理补充1961.31公顷(2.94万亩),村庄整理补充2776.9公顷(4.17万亩)。
第四十二条  具体措施
1. 从政策机制和经济机制上鼓励合理复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
2. 复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要配合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复垦开发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 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行落实整理和复垦开发措施,确保增加的耕地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4. 积极开展农地和村庄整理工作,各地在制定中心村建设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村庄老宅基地的复垦规划,重点要制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零散村庄和非农建筑的撤并规划和复垦计划。
5.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建设单位应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确保新造耕地的肥力。
6.建立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资金制度,按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7.总结推广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的先进经验,加快全市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