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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三 土地利用分区原则
1. 土地利用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似性。
自然条件的差异性造成土地利用类型的不同和土地利用广度的差别;而社会经济条件影响着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水平,即土地利用的深度。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相似的地区,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布局和综合利用效益必定存在着相似性。
2. 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的相似性。
把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的相似程度作为土地利用分区的重要指标,有利于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途径。
3. 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从土地的数量、质量和布局上优先保证农业用地,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前提,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4. 土地利用要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土地利用要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划分土地利用区域,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自然优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5. 保持乡(镇)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
保持乡(镇)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既有利于宏观上的指导,又有利于微观上的具体操作。
第二十四  土地利用地域分区
全市可分为三个地域区:沿江区、湖西区和丘陵区。
沿江区位于本市东北部和北部的沿江地带,包括扬中市,丹阳市的界牌、新桥、后巷,丹徒县的石桥、姚桥、大路、高桥、江心、世业、高资和镇江新区大港开发区,句容市的下蜀、宝华及市区(包括润州和京口区、共青团农场及省级用地单位)。总人口107.83万人,土地总面积111426.67公顷(167.14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8.91%。本区土地利用的方向是:本着因地制宜、分段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各业用地配置,充分发挥临江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强港口、桥、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大力发展电力、化工、造纸、造船、汽车、建材等基础工业的同时,也要重视发展高精尖工业部门;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菜地,以保证“米袋子”和“菜篮子”;充分发挥区位、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湖西区位于我市东南部的太湖湖西平原,范围包括丹阳市的访仙、窦庄、运河、吕城、陵口、荆林、折柳、横塘、珥陵、云林、麦溪、蒋墅、里庄、延陵、云阳、前艾及练湖农场等19个乡(镇)。总人口66.14万人,土地总面积65966.67公顷(98.95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12%。本区土地利用的方向是:在稳定耕地面积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农业生产以粮为主、综合协调发展的优势,积极发展高效、创汇农业,使已经较高的耕地产出率再上一个台阶;农业生产要进一步向深度方向拓展,在多种经营上优先发展创汇农业,如蚕桑、特种水产等;要合理规划和安排乡镇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丘陵区位于我市中西部,范围包括句容市、丹徒县的大部分和丹阳市西部的一部分。总人口为90.83万人,土地总面积208020公顷(312.03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3.97%。丘陵区土地利用的方向是: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努力提高经营集约化水平;利用本区发展多种经营的有利条件,在使粮油棉生产稳步提高的同时,积极发展名特优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搞好荒山绿化,改善农业生态条件,提高农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力;工业用地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农村居民点用地潜力很大,要充分挖掘。
第二十五  土地用途分区分类
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全市可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三大类用途区。
第二十六  农地区和各分区的面积
农业用地区分耕地区、一般农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区和其它共四类。
耕地区:指规划期末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耕地,共有185776.24公顷(278.66万亩),其中166000公顷(249万亩)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主要指除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规划期末全市一般农地总面积为48021.87公顷(72.03万亩),其中园地13395.28公顷(20.09万亩),林地32465.33公顷(48.7万亩),牧草地2161.26公顷(3.24万亩)。
后备资源开发区:指在规划期内可开发为农地的土地后备资源。规划期内,全市共有可开发利用的农业后备资源为9000公顷(13.5万亩)。
农地区中的其它用地区:面积为19776.24公顷(29.66万亩)。
第二十七  建设用地区和各分区的面积
建设用地区包括城镇建设区、村镇建设区和其它建设用地区。规划期末全市城镇建设区面积为19606.20公顷(29.41万亩),村镇建设区面积28657.58公顷(42.99万亩),其它用地区面积13633.38公顷(20.45万亩),建设用地区总面积为61897.16公顷(92.85万亩)。
第二十八  其他用地区及分区面积
其他用地区主要指生态景观保护区、水域等。本市规划期末的生态景观保护区面积为3862.45公顷(5.79万亩),水域面积79845.07公顷(119.77万亩),其它9870.42公顷(14.81万亩)。
第二十九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要求和规则
1. 管制要求
第一,要清理程序,规范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建立规划许可制、项目收审制、动态监测制以及参与城市规模审核等要求。就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而言,任何用地单位或个人,凡涉及用途转用许可的,在用地程度上必须明确,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之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首先应经规划许可,取得《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然后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审批阶段;要将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指标,尤其是耕地总量与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与用途管理制区的划定衔接起来,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第二,要加强监督,确保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应逐步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规划动态监测制度,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确保土地用途管制这一关键的贯彻实施。
2. 管制规则
根据土地利用管制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出以下分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农业用地区
①耕地区
a. 为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
b. 控制耕地用途转变。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需占耕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按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合理地进行。
c. 鼓励通过开发复垦土地后备资源和整理土地努力增加耕地,并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②园地区
a. 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艺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b. 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艺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c.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③林业用地区
a. 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b. 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c. 严禁乱砍滥伐,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其它各种防护林用地。
④牧业用地区
a. 牧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发展畜牧业之用。
b. 控制牧业用地区面积减少的趋势,通过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努力增加牧业用地。
(2)建设用地区
①城镇建设用地区
a. 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b. 城镇建设应当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和利用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c. 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d. 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②村镇用地区
a. 村镇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b. 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主要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c. 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d. 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e. 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治水土污染。
③独立工矿用地区
a. 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b. 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某些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c. 控制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d. 保护和改善独立工矿用地区的环境,防治工业污染。
(3)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a.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b.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c.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在保护区内,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4)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地区的土地服从特定用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