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 | 1 | 地政地籍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 3、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工作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土地抵押的范围、抵押登记效力等。 7、《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8、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10、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11、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直接到土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索取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红线图;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提交有关协议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等材料的,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四、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