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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征收对象及标准 |
立项级别 |
资金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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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令第150号令,省政府(94)48号令,苏财综(96)15号 |
对我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按1%-4%的费率征收。销售收入的0.5-4%,分成比例:中央15%,省15%,市10.5%,县59.5%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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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字[1992]210号、苏财综[92]160号 |
50元/项目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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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登记收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苏财综[92]160号,苏政发[89]110号 |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100元。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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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 |
2000元/亩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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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苏政办发[1999]8号,苏财综[1993]199号、苏价涉字[1993]154号,苏价服[2001]377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1]219号,苏价服[2004]167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 |
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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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8]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7]189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 |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收费标准10元/宗;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收费标准11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收费标准16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收费标准90元/宗,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收费标准18元/宗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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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苏政办发[1999]87号,苏政办发[1998]87号,苏财综[2001]33号,苏价服务[2001]377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 |
苏北:9元/平方米;苏中:11元/平方米;苏南:13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比占用地高40%。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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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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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成果资料 |
价费字[1992]251号,苏财综[1996]88号,苏价费[1996]260号,苏价涉字[1991]194号文执行,复印档案资料按成本计价 |
公益性资料:10元/人、天、卷,开发性资料:20元/人、天、卷,图件:5-10元/幅;人工检索2元/档,微机检索0.4元/档;复印档案资料收费按成本计价。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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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使用证 |
镇价房(2000)224号 |
50元/证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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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
苏政发[2002]146号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矿区登记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7万元、0.5-3万平方米的按9元/平方米、3-10万平方米的按8元/平方米、10-30万平方的按6.5元/平方米、30-50万平方米的按4.5元/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按3元/平方米缴纳。 |
省 |
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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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苏财综[1999]220号 |
国土征收。控矿权使用费:第1-3年,100元/平方公里,第4年起,每年增加100元/平方公里,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探矿权价款按确认的评估价 |
省 |
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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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土地管理法》,财综[1999]117号,苏财综[2000]196号,苏财综[2001]161、185号,财建[2001]330号,苏财建[2002]8号 |
财政部门征收。按土地级别。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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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5]10号,财综字[1996]1号 |
国土部门代征。按出让价格,只有保护价,无上限 |
国家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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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
镇政发[1995]191号 |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和用地位置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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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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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年租金 |
苏政办发(98)50号,镇政发(1999)97号 |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的用地位置收取。 |
省 |
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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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复垦保证金 |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1993]199号、苏价涉字[1993]154号 |
2000元/亩。对征用一级农田保护区、菜地的单位收取,若承担复垦任务,收费全额退回。 |
省 |
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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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
国土部门代征,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征收该基金。标准为苏南(不含茅山老区)2400元/亩,苏中及茅山老区2000元,苏北1600元。 |
省 |
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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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 |
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通知自2004年8月26日起执行,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5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3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1.2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各辖市(区)可按不超过市定标准,结合当地情况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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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征地包干服务费 |
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镇价房[2001]265号,镇财综[2001]54号,2000.10.26起执行 |
城镇规划区以内,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3%支付;征地50公顷以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支付;征地50公顷以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1%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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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程勘察收费(地质) |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2002.3.1起施行 |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详见文件(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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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土地评估费 |
苏价房[1996]296号、苏国土籍[1996]90号、镇政价[1996]86号、镇土发[1996]31号1996.4.20执行 |
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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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测绘基础设施费 |
苏价服[2008]115号,苏财综[2008]24号,苏测[2008]044号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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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土地测绘费 |
国家测绘局、财建[2009]17号 |
三角、导线测量,地籍测绘,平板仪测图,详见文件;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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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测量标志迁建收费 |
苏测[2006]55号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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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测绘成果工本费 |
苏价服[2008]404号,苏财综[2008]93号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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