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投资环境,树立高效、公正、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的对象为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投诉的受理范围:
凡投诉的对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诉受理范围:
(一)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二)接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方法简单、粗暴,语言粗俗等不文明行为;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应该办、可以办的事不予办理或故意拖拉不作为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的行为;
(五)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
(七)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呈报材料的行为;
(八)对当事人一次性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不履行公务员义务职责、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群众不满意的行为;
第四条 投诉的方式
投诉的对象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向本局投诉。
投诉可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等方式。投诉电话为0511-5246729。
投诉人投诉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内容要客观真实,要自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
第五条 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我局接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和询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和处理。我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于特别的投诉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对局转交的投诉事项,局各有关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或规定期限)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后,连同处理意见一并书面报局办公室,由局领导审定处理。
(三)反馈。受理的投诉,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我局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受理投诉工作的人员,要根据投诉人的要求,为其做好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保密工作。
第六条 处理办法
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投诉一次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考勤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的,投诉一次给予谈话诫勉和通报批评,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定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年度内投诉两次的,要调离岗位,待岗学习。
(三)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待岗或按有关规定作辞职处理。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将被投诉人员的处理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