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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征收对象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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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建设基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国发[1997]7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
国土部门代征。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征收该基金。标准为:苏南(不含茅山老区)2400元/亩,苏中及茅山老区2000元,苏北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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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土地管理法》,财综[1999]117号,苏财综[2000]196号,苏财综[2001]161、185号,财建[2001]330号,苏财建[2002]8号 |
财政部门征收。按土地类别,8-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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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出让金 |
《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5]10号,财综字[1996]1号 |
国土部门代征。按出让价格,只有保护价,无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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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划拨费) |
苏价涉[1995]155号、苏土计[1995]63号 |
国土部门代征。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标准为:城镇国有土地,30元/平方米;国有荒山、荒地、荒滩,7.5元/平方米;城镇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15元/平方米;党政军机关,非经营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用地暂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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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
镇政发[1995]191号 |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和用地位置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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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年租金 |
苏政办发(98)50号,镇政发(1999)97号 |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的用地位置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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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苏价涉[1995]155号、苏土计[1995]63号 |
国土部门征收。苏南0.2-0.7元/平方米、年;苏中0.15-0.5元/平方米、年;苏北0.1-0.3元/平方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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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登记费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收费标准10元/宗;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收费标准11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收费标准16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收费标准90元/宗,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收费标准18元/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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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
苏价涉[1995]155号、苏土计[1995]63号 |
1、省辖市城区内国有土地,按征(拨、使)用土地所发生的经省以上批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费用总额的1.4%;非房屋建设用地项目按总额的2%收取,2、其他,按上述各项费用总额的2%;非房屋建设用地项目按总额的3%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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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用途变更费 |
苏价涉[1995]155号、苏土计[1995]63号 |
国土部门征收。县城(含县城) 以上城市1-2元/平方米,县城以下(农民除外)0.5-1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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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用地管理费 |
苏价涉[1995]155号、苏土计[1995]63号 |
国土部门征收,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1-1.5元/平方米、年,城市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2-3元/平方米、年,宅基地改作经营用地3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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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苏财综[1999]220号 |
国土征收。控矿权使用费:第1-3年,100元/平方公里,第4年起,每年增加100元/平方公里,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探矿权价款按确认的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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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令第150号,省政府(94)48号令,苏财综(96)15号 |
对我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按1%-4%的费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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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苏财综[1992]160号 |
国家计划的一、二类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项目登记领证100元;其他项目50元;变更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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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矿登记收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苏财综[1992]160号,苏政发[1989]110号 |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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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天然石村放射性检测和氡浓度检测 |
苏价费[2000]449号、苏财综[2000]234号,苏财综[1999]240号、苏价费[1999]416号 |
核素比活度检测费250元,室内、建材市场、室外地人r射线照射量率分别为10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22元/点,氡浓度检测费按9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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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黄金珠宝首饰产品检验收费 |
苏价费函[1998]188号、苏财综[1998]214号 |
向社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时收取,征收标准为8-2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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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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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成果资料 |
价费字[1992]251号,苏财综[1996]88号,苏价费[1996]260号 |
公益性资料:10元/人、天、卷,开发性资料:20元/人、天、卷,图件:5-10元/幅;人工检索2元/档,微机检索0.4元/档;复印档案资料收费按成本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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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使用证 |
镇价房(2000)224号 |
5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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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耕地开垦费 |
苏政办发(2006)32号 |
苏南:13元/平方米(8667元/亩)。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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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土地闲置费 |
镇价服[2005]92号、镇财综[2005]18号、苏价服[2004]494号、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苏财综[2004]167号 |
我市划拨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每年每亩4000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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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
苏政发[2002]146号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矿区登记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7万元、0.5-3万平方米的按9元/平方米、3-10万平方米的按8元/平方米、10-30万平方的按6.5元/平方米、30-50万平方米的按4.5元/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按3元/平方米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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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 |
镇价服[2004]232号、镇国土资发[2004]92号自2004年8月26日起执行 |
按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向受让方收取。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受让方);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一半。各辖市(区)可按不超过市定标准,结合当地情况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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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征地包干服务费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镇价房[2001]265号,镇财综[2001]54号,2000.10.26起执行 |
城镇规划区以内,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3%支付;征地50公顷以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支付;征地50公顷以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1%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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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程勘察收费(地质) |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2002.3.1起施行 |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详见文件(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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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费 |
苏价房[96]296号、苏国土籍[96]90号 |
一、宗地地价评估(差额累进)1.土地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4‰,2.土地价格总额101-200万元为3‰,3.土地价格总额201-1000万元为2‰,4.土地价格总额1001-2000万元为1.5‰,5.土地价格总额2001-5000万元为0.8‰,6.土地价格总额5001-10000万元为0.4‰,7.土地价格总额10000万元以上为0.1‰;二、基准地价评估1.城镇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含5)为4_8万元,2.城镇面积5-20平方公里(含20)为8-12万元,3.城镇面积20-50平方公里(含50)为12-20万元,4.城镇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为20-40万元;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的50%收取;不足300元按300元/宗地收取。以上收费均为向委托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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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土地测绘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2002.1.28 |
三角、导线测量,地籍测绘,手板仪测图,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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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撤组预备费 |
镇政发(1991)202号 |
根据被征地村组人均耕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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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土地出让业务费 |
苏价涉[1995]155号、苏土计[1995]63号 |
土地出让总费用中提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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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测绘基础设施费 |
苏财综(89)28号、苏测(89)51号 |
工程总费用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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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测量标志迁建收费 |
苏测(2006)55号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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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基金、收费项目及有关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一律以新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