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服务项目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情况(含土地利用现状)、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拟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说明;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5.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由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利用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投资强度、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耕保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征转用土地的还要审查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汇总利用处审查情况,出预审意见或转报上级预审并告知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领取预审意见。
(二)农用土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
提交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3.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9.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核、省或国务院批准时间)。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核准上报的农转用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建设项目征(转)用土地报批:
(1)地籍处初审资料;
(2)耕保处规划处初审资料;
(3)耕保处再审结束报局领导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
(3)耕保处在市政府审核完毕后,报省厅批准;
(4)耕保处收到省厅批文后,报局领导批准转发批文,并告知行政服务处收文;
3.行政服务处通知各辖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4.各辖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凭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出具的补偿到位的函,到行政服务处领取批文。
(三)地质灾害防治勘察评价报告核准
提交材料:
1.坡地建设申请表(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2.工程地质地形图(如需进行地质灾害防灾设计的,需提供电子图);
3.规划定点图及平面布置图;
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地质资料(不是必备资料);
7.地质灾害防治勘察评价报告。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坡地建设项目审核:
(1)地环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踏勘;
(2)地环处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合格的,报局领导批准后,核发坡地建设审核表,并告知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坡地建设审核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3.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证复印件;
4.划拨国有土地申报表(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5.拟划拨宗地图三份;
6.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基本建设的项目用地,须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坡地的,须提供坡地建设审核表;
9.如涉及征转用土地,需提供国土局耕保处出具的规费、补偿到位确认函。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单位确认及缴纳土地划拨费及其他税费时间)。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划拨国有土地审批:
(1)地籍处审查土地权属等相关事项;
(2)利用处履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3)利用处草拟并报局领导签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及时缴纳划拨土地规费及其他税费;
4.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规费及其他税费缴讫凭证,到行政服务处领取划拨土地批文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提交材料:
1.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申请;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表(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3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确认批复文件;
4.原划拨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房产转移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
6.申请人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拟补办出让宗地图三份;
9.基本建设的项目用地,须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坡地的,须提供坡地建设审核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单位确认及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
(1)地籍处审查土地权属等相关事项;
(2)利用处草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审批程序;
(3)利用处草拟并报局领导签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批复,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
4.申请人凭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缴讫凭证,到行政服务处领取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文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提交材料:
1.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表(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3.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会审文件;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布置图;
6.涉及农用地时,应提供耕保处出具的规费、补偿到位确认函;
7.申请人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9.拟出让宗地图三份;
10.涉及坡地的,须提供坡地建设审核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单位确认及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1)地籍处审查土地权属等相关事项;
(2)利用处草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批程序;
(3)利用处草拟并报局领导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
4.申请人凭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缴讫凭证,到行政服务处领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
提供材料:
1.处置土地资产申请;
2.改制立项批复;
3.产权出让合同;
4.产权出让批复;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批复文件;
7.原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改制后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事)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改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
10.改制企(事)业单位宗地图三份;
1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表(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12.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改制企、事业单位确认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时间)。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1)地籍处审查土地权属等相关事项;
(2)利用处草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审批程序;
(3)利用处草拟并报局领导签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其他税费;
4.申请人凭出让金、年租金及其他税费缴讫凭证,到行政服务处领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临时用地
提交材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
2.临时用地单位与原土地使用者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3.临时用地申报表;
4.临时用地单位的土地复垦费保证书;
5.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布置图;
6.地形图或地籍图;
7.用地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企(事)业单位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京口区、润洲区国土资源分局编制的临时用地报批材料;
2.行政服务处审核报批材料;
3.行政服务处通知京口区、润洲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核准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九)采矿权审批
提交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2.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3.采矿权价款和有关费用的缴讫凭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矿管处负责完成采矿权许可审核并报局领导签发采矿许可证,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密级测绘成果的复制(比例尺大于1:10000)
提交材料 :
1.单位介绍信;
2.申请报告。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测管办负责草拟并报局领导签发书面批复,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复制。
(十一)市级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
提交材料:
1.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2.招、投标书及中标文件;
3.项目设计书。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测管办负责报局领导签发审核意见,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意见。
(十二)编制出版或展示本市范围内地图
提交材料:
1.地图审核申请书;
2.测绘任务登记证复印件;
3.试制彩色样图一式两份;
4.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光盘外,还需报送相应的纸质地图;
5.送审普通地图和直接进行测绘的专题地图须附《测绘资格证书》副本,送审广告地图的,交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6.送审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7.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8.送审单位:
(1)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单位送审;
(2)公开展示或在图书、报刊、电视、广告中使用的地图由使用单位送审;
(3)引进和进口的地图由引进单位和进口单位送审;
(4)内部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测管办负责报局领导签发审核证明,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证明。
(十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介绍信;
2.动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书;
3.工程设计图纸 。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
(1)测管办现场审查迁建方案;
(2)测管办草拟并报局领导签发书面审批意见,及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缴纳迁建费用;
4.申请人凭迁建费用缴讫凭证,到行政服务处领取审批意见。
(十四)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提交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测管办负责报局领导批准完成初审,并转交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申请人领取初审意见。
(十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
提交材料:
1.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一式十份)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一式十份)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
4.涉及修改规划的,还需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影响评价报告
5.申请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和上报审批时间)
办理程序:
1、 受理申请
2、 组织听证
3、 审核规划
4、 上报审批
(十六)坡地建设项目审核
提交材料:
1.坡地建设申请表(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索取);
2.工程地质地形图(如需进行地质灾害防灾设计的,需提供电子图);
3.规划定点图及平面布置图;
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地质资料(不是必备资料);
办理时限:
1.不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坡地建设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2.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坡地建设审核在评估报告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须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设计的,坡地建设审核在设计图纸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受理报件;
2.行政服务处牵头承办,完成坡地建设项目审核:
(1)地环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踏勘;
(2)地环处集体会审,作出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意见,对不需要评估的,报局领导批准后核发坡地建设审核表,并告知行政服务处;
(3)行政服务处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坡地建设审核表。
3.对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项目,地环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服务处,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行政服务处重新审核受理;
(1)地环处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合格的,报局领导批准后,核发坡地建设审核表,并告知行政服务处;
(2)行政服务处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坡地建设审核表。
4.对需要进行地质灾害防灾设计的,地环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服务处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行政服务处重新审核受理;
(1)地环处对防灾设计图纸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批准核发坡地建设审核表,注明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使用,并转交行政服务处;
(2)行政服务处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坡地建设审核表。
(十七)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核准)
提交材料:
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宗地图;
4.法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规划许可证;
7.租赁协议;
8.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