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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 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 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 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4. 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收集整理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6.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处置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

  7. 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规范和监管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和采矿权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9.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0.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11. 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组织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12. 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13. 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市场监管;负责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14. 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 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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