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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 监督检查全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 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 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6. 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和转让交易,依法运作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等各项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 负责全市采矿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8.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本市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储量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审核矿山闭坑的地质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9. 在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监督管理全市地质环境及开发工作。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整治;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内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镇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协调管理。

  10.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依法对本市地质勘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计划,负责审验地勘单位的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查和登记,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全市各类地质资料档案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专用基金;管理地勘成果;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

  11. 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验审测绘单位资质,组织协调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重点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航空摄影和涉外测绘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12. 提出深化全市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13. 主管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和宣传工作;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1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点:镇江市斜桥街75号

    联系电话: 0511-5246755